盈余公積轉增資本
(一)盈余公積概述盈余公積是指企業按照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盈余公積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 公益金 和一般盈余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于 公司 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如購建職工宿舍、托兒所、理發室等方面的支出。2005年《公司法》取消了提取公益金的強制性要求。在現行公司法制度下,
一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
一是法定公積金。公司的法定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 金 累計額已達 注冊資本 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二是任意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決議提取。法定公積 金 和任意公積 金 的區別就在于其各自 計提 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家的法律或 行政規章 為依據提取;后者則由 公司 自行決定提取。
盈余公積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彌補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增加公司資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二) 盈余公積金轉增資本涉稅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2000〕118號強調“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從上述規定可以得出,公司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然后向法人股東配股,法人股東在會計上應做利潤分配處理,對其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用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是否有先后順序?有什么限制?
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應當以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為準,可以是用法定公積金轉增,也可以用任意公積金轉增。兩者的區別在于,法定公積金轉增后,余額不得少于轉增前的實收資本(股本、注冊資本)的25%;而任意公積金由于是企業自主提取而非法定提取的,因此其轉增完全由企業自行決定,法律不作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