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應該如何繳稅?

2017-06-30 10:3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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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案例情況】光明公司是一家國有企業,生產電冰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檢查人員在對光明公司的2015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檢查中發現如下問題:

1、每月支付水電費的的帳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水電費

管理費用——水電費

應付職工薪酬——水電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同月,將“應付職工薪酬——水電費”科目余額轉入“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

詢問企業財務人員,原來企業為了績效管理,對成本、管理費用、福利費單獨核算。該公司用于職工食堂的電費、水費的進項稅額未做轉出處理。

2、檢查該企業的成本費用明細賬和應交稅費明細帳,發現企業有通勤車一部,通勤車所使用的燃油和所發生的修理費都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并抵扣了進項稅。帳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交通費

管理費用——修理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摘要為“通勤車汽油費”、“通勤車修理費”。

問題3:職工食堂領用電冰箱一臺,會計處理為:

借:固定資產——電冰箱        8000元

貸:庫存商品——電冰箱    8000元

【稅務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問題1、2中的職工食堂耗用水電費的進項稅額、通勤車耗用汽油、發生修理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應做進項稅額轉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貨物。”問題3領用自產電冰箱用于職工食堂,應視同銷售。經查該型號電冰箱同期售價10000元(不含稅),應補提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元。

對問題1、2轉出的進項稅額,增加當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在不超過扣除限額的前提下,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對問題3補提的銷項稅額,調增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在使用年限內,以折舊的方式計入職工福利費。確認領用電冰箱視同銷售所得2000元,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對檢查補繳的附加稅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忽略不計。

【稅務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問題1、2按在帳薄上多列支出,問題3按在帳薄上不列、少列收入,對少繳的稅款按偷稅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品茶論稅】

本案列舉了幾種職工福利費涉及增值稅的情形。對外購用于職工福利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做進項稅額轉出。對本企業生產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要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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