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2017-08-31 10: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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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職稱計考試的學習永遠沒有界限,更沒有門檻,只要努力,誰都可以順利通關。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在初級經濟法基礎科目預習考點,這些知識你掌握了嗎?

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1. 掛失止付

(1)可以掛失止付的票據

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具體包括:

①已承兌的商業匯票;

②支票;

③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

④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2)非必經措施

掛失止付并不是票據喪失后采取的必經措施;失票人可以先辦理掛失止付,然后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不辦理掛失止付)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暫時的預防措施

掛失止付只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時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前,已經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擔責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4)掛失止付通知書

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并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①票據喪失的時間、地點、原因;

②票據的種類、號碼、金額、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稱、付款人名稱;

③掛失止付人的姓名、營業場所或者住所以及聯系方法。

2. 公示催告

(1)申請人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非經發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許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據責任。

(3)公告期間及效力

①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②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③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貼現、質押,因貼現、質押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4)申報債權與除權判決

①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②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③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沒有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④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3. 普通訴訟

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兌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系的人是明確的,無須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單選題】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是( )。

A、匯兌結算方式

B、信用證結算方式

C、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D、委托收款結算方式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匯兌結算方式的特點。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匯款人委托銀行將其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結算方式為匯兌結算方式。

本文到此結束,考生們在預習階段一定要抓緊時間備考,只有提前準備才能自信面對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的考生要合理安排學習時間,勞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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