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承兌
【高頻考點】: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票據行為——承兌(★★)
1.付款人對向其提示承兌的匯票,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承兌行為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承兌”字樣、簽章;
(2)相對記載事項:承兌日期,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3)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當在承兌時記載付款日期。
3.附條件承兌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
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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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
A.承兌的內涵
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匯票未按照規定期限提示承兌的,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B.附條件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C.承兌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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