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出票

2017-08-30 09:3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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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出票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票據行為——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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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包括兩個行為:

(1)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

(2)交付票據。

2.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不記載,出票行為無效——票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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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①票據為設權證券——區分于證權證券(股票)

②票據為提示證券——行使權力必須出示票據

③票據為交付證券——轉讓必須交付票據

④票據為繳回證券——權利實現時要繳回票據

2.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而定,不得以文義之外的任何事項來主張票據權利

3.票據為無因證券——行使權利不看取得證券的原因

4.票據為金錢債權證券——區別于物權證券(提單)和社員權證券(股票)

5.票據為流通證券——可以背書轉讓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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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須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

2.相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的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4.其他記載事項:記載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簽章不符合規定的處理

(1)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款和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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