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出票
票據行為是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票據行為——出票(★★★)
1.出票包括兩個行為:
(1)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
(2)交付票據。
2.出票行為的必須記載事項:不記載,出票行為無效——票據無效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票據的特征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①票據為設權證券——區分于證權證券(股票)
②票據為提示證券——行使權力必須出示票據
③票據為交付證券——轉讓必須交付票據
④票據為繳回證券——權利實現時要繳回票據
2.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而定,不得以文義之外的任何事項來主張票據權利
3.票據為無因證券——行使權利不看取得證券的原因
4.票據為金錢債權證券——區別于物權證券(提單)和社員權證券(股票)
5.票據為流通證券——可以背書轉讓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
1.須記載事項(必要記載事項、絕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的事項。
2.相對記載事項:如不記載,由法律另作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的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
4.其他記載事項:記載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簽章不符合規定的處理
(1)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簽發票據后,即承擔該票據承兌或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票款和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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