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沖突解決機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兩個小男孩打架”)
(1)兩個鄰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齡小的家長先出面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兩個堂兄弟打架:爺爺說了算
(不同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單項選擇題】下列對法所作的分類中,以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別法
D.實體法和程序法
【答案】:B
【單項選擇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可以將法分為( )。
A.國際法和國內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實體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答案】:D
以上就是關于法的沖突解決機制等相關內容,考生們一定要多加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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