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基礎考點講解:法的沖突解決機制

2017-08-23 10:0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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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內容是2018年初級經濟法基礎的考點等相關內容,備考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的考生,來預習一下吧。

法的沖突解決機制(2016年新增)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3.新法優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4.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

(1)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而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裁決。

(2)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3)同一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章)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5.同一位階的法規定不一致(“兩個小男孩打架”)

(1)兩個鄰家的小男孩打架:年齡小的家長先出面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2)兩個堂兄弟打架:爺爺說了算

(不同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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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項選擇題】下列對法所作的分類中,以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別法

D.實體法和程序法

【答案】:B

【單項選擇題】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可以將法分為( )。

A.國際法和國內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實體法和程序法

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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