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考點:勞動爭議的解決

2017-08-15 09: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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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已經結束,小編對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本篇為初級經濟法基礎相關真題及一些知識點。

第二章

【考點3】勞動爭議的解決

【難度】

【考頻】較高

(一)勞動爭議的范圍

(二)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協商和解、調解、勞動仲裁、勞動訴訟

勞動者可以與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栽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勞動仲裁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區別于經濟仲裁的一裁終局原則。

【例題·多選題】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勞動爭議中,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有( )。

A.確認勞動關系爭議

B.工傷醫療費爭議

C.勞動保護條件爭議

D.社會保險爭議

【答案】ABCD

解析】: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例題·判斷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是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

【答案】√

解析】:本題表述正確。

(三)勞動仲裁

1.勞動仲裁的基本規定

(1)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注意】勞動仲裁無一裁終局原則!

(2)勞動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總結】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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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仲裁的參加人

(1)當事人

①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②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申請仲裁時,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③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2)當事人代表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3)代理人

①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②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

③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

(4)第三人——有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或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

舉例:老趙在與北京保衛蘿卜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后老趙離職,蘿卜公司未按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老趙遂進入蘿卜公司的競爭對手北京保衛土豆有限責任公司中擔任相同職務,給蘿卜公司造成一定損失。蘿卜公司認為老趙違反了競業限制條款,擬申請勞動仲裁。在本案中蘿卜公司與老趙為當事人,土豆公司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例題·多選題】下列關于勞動仲裁參加人的說法中錯誤的有( )。

A.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為當事人,用工單位為第三人

B.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申請仲裁時,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C.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5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1至5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

D.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參加仲裁

【答案】ACD

解析】: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選項A錯誤;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選項C錯誤;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選項D錯誤

3.勞動仲裁機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1)不按區劃層層設立。

(2)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4.勞動仲裁管轄

(1)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注意】此處與民事訴訟共同管轄權不同,民事訴訟為原告(同一當事人)分別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這種情況下遵循“立案在先”原則。

5.仲裁程序

(1)申請和受理

①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②仲裁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中止(客觀原因):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斷(主觀原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勞動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注意】勞動仲裁時效的中止同樣適用最后六個月的規定。

【例題·多選題】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應當在仲裁時效期間內提出。關于該仲裁時效期間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從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之日起1年

B.從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之日起2年

C.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無仲裁時效期間限制

D.勞動關系終止的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

【答案】CD

解析】: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③仲裁申請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④仲裁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的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的,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開庭和裁決

①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②執行仲裁庭制。

③執行回避制度。

④和解與調解。

⑤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記憶提示】a.涉及錢的,看是否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b.合同必備條款爭議。

【注意】勞動者對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對終局裁決不服只能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裁決,而不能直接起訴。

【總結】勞動訴訟申請范圍

①“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②“當事人”對“非終局裁決”爭議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③終局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3)執行

①仲裁庭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決“先予執行”,移送人民法院執行,勞動者申請先予執行的,可以不提供擔保。

仲裁庭裁決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

②生效不履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總結】經濟仲裁與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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