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仲裁協議
1.書面形式
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3.仲裁協議的無效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有效的仲裁協議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5.對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異議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6.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知識點】:仲裁程序
1.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委員會。
2.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員組成。
3.仲裁員的回避
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4.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5.不公開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2013年判斷題)
【解釋】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應當開庭、不公開進行。
6.當事人的和解
申請仲裁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7.仲裁庭的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而非必須)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制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