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可以暫緩清繳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該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的關于完工產品確認的三個條件:"(一)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二)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三)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并不矛盾.之所以重申規定,顯示了房地產稅收調控政策在逐步收緊.開發產品只要辦理入住手續,不管是否實際竣工備案,即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以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所取得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完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五條規定, 開發產品完工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房地產企業如何計算所得稅?
1.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按照預計毛利率預繳企業所得稅,按照工程項目的屬性不同,預繳的毛利率不同,一般普通商品房是按預收房款15%*25%計算交納所得稅的.:
2.經濟適用房的計稅毛利率不得低于3%;
開發項目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開發項目位于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3.所得稅預交具體分兩塊計算:
1)已經銷售的:(銷售的收入-成本費用)*25%
2)預收房款未結轉銷售成本的:
預售收入應預交所得稅=(預售收入*預計毛利率-費用、稅金)*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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