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公司的利息支出如何進行扣除
房地產公司沒有發生利息支出,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是否也可以按取得土地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進行扣除?
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1.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利息支出能否入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合法是指符合國家稅收規定,其他法規規定與稅收法規規定不一致的,以稅收法規規定為準."
企業向個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取得的收據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適當憑據,因此,所發生的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取得正規發票,方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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