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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法》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可以授權補記。這主要是為了適應經濟活動中的實際需求,體現了票據法對支票使用靈活性和便利性的兼顧,具體原因如下:
- 金額授權補記原因:確定的金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之一,缺少金額支票則無效。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出票人出票時可能無法確定具體交易金額,若事先填寫固定金額,可能出現所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的情況,給支票使用人帶來不便。為了發揮支票靈活便利的特點,促進支票的流通使用,允許出票人授權他人在后續根據實際交易情況補記金額。
- 收款人名稱授權補記原因:我國票據多為記名式票據,通常情況下,無收款人名稱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然而,出票人在出票時往往不能事先確定收款人,無法在出票時記載收款人名稱。為了方便日常經濟活動,《票據法》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同時,實踐中存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的情況,如單位簽發支票向其開戶銀行領取現金,這種情況下授權補記收款人名稱也更符合實際需求。
- 金額授權補記原因:確定的金額是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之一,缺少金額支票則無效。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出票人出票時可能無法確定具體交易金額,若事先填寫固定金額,可能出現所載金額與實際交易金額不符的情況,給支票使用人帶來不便。為了發揮支票靈活便利的特點,促進支票的流通使用,允許出票人授權他人在后續根據實際交易情況補記金額。
- 收款人名稱授權補記原因:我國票據多為記名式票據,通常情況下,無收款人名稱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然而,出票人在出票時往往不能事先確定收款人,無法在出票時記載收款人名稱。為了方便日常經濟活動,《票據法》規定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同時,實踐中存在出票人兼任收款人的情況,如單位簽發支票向其開戶銀行領取現金,這種情況下授權補記收款人名稱也更符合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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