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00)
**1. 代位權核心規則(《民法典》第535條)** 當債務人(趙某)**欠錢不還**,且**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如不催高某還錢),債權人(李某)可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高某),要求其還錢。
# **場景還原**
1. 債務鏈:趙某欠李某 10萬元(主債務)高某欠趙某 8萬元(次債務)
2. 趙某擺爛:趙某不還李某錢,也不起訴高某要債 → 構成“怠于行使債權”。
3. 李某行動:李某直接起訴高某(不能列趙某為被告),要求高某向自己還款8萬元。
4. 結果:若勝訴,高某直接還8萬元給李某(不經過趙某) → 李某的債權減少8萬元。訴訟費、律師費等由趙某承擔(因趙某的懶惰導致李某額外花錢)。
為什么其他選項錯誤?
A選項:趙某是“第三人”而非被告(法院可追加其參加訴訟,但原告不能直接列其為被告)。
B選項:代位權的核心就是跳過債務人,避免資金被截留或挪用!
D選項:代位權是法定權利,必須通過法院行使(仲裁需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李某與高某之間無此約定)。
法條依據
《民法典》第535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民法典》第535條第2款:
代位權的行使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 **場景還原**
1. 債務鏈:趙某欠李某 10萬元(主債務)高某欠趙某 8萬元(次債務)
2. 趙某擺爛:趙某不還李某錢,也不起訴高某要債 → 構成“怠于行使債權”。
3. 李某行動:李某直接起訴高某(不能列趙某為被告),要求高某向自己還款8萬元。
4. 結果:若勝訴,高某直接還8萬元給李某(不經過趙某) → 李某的債權減少8萬元。訴訟費、律師費等由趙某承擔(因趙某的懶惰導致李某額外花錢)。
為什么其他選項錯誤?
A選項:趙某是“第三人”而非被告(法院可追加其參加訴訟,但原告不能直接列其為被告)。
B選項:代位權的核心就是跳過債務人,避免資金被截留或挪用!
D選項:代位權是法定權利,必須通過法院行使(仲裁需雙方自愿達成協議,李某與高某之間無此約定)。
法條依據
《民法典》第535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民法典》第535條第2款:
代位權的行使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評論
首贊
(0/1000)
評論
推薦帖子

中級考試交流圈
中級考試學習交流,打卡,報團學習~
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