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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主管稅務機關確認購貨方在真實交易中取得供貨方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善意取得時,對購貨方不以偷稅(逃避繳納稅款)或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額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買方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予其抵扣進項稅額;如不能,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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