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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項A: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2)選項C: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3)選項D: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以”(而非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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