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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項: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汪某的出資范圍為150萬,汪某向乙公司支付100萬的行為屬于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責任,應當視為履行了100萬的出資義務。所以汪某目前尚未繳納的出資額應為50萬。B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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