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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準予注冊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注冊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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