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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甲公司、乙公司是能夠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唯一組合,屬于共同控制;選項A,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和丙公司是能夠集體控制該安排的兩個組合,如果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參與方組合能夠集體控制某項安排的,不構成共同控制;選項C,甲公司可以對快學公司實施控制,不屬于共同控制范圍;選項D,任意兩個投資者持股比例都達不到75%,不屬于共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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