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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選項A,由于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因此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選項C,最大股東李某持有股份超過了10%,因此可以單獨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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