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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選項A);(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選項B);(3)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選項C);(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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