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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和各位學友們好!請教一個問題: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減按1%征收率的情形,其計稅公式=計稅依據/(1+3%)*1%,還是=計稅依據/(1+1%)*1%,這個老師講的是計稅依據/(1+3%)*1%,而有的資料和答案中卻是計稅依據/(1+1%)*1%,有一說是2025年有規定是適用3%減按1%的,統一按計稅依據/(1+1%)*1%計算,不知是真是假,或者是真有此新的規定,而老師講課制作的PPT雖說標示的是2025年稅法課程,但實際錄制時間在2025年教學大綱出來之前,故沒有及時更新的?向各位大師請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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