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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某社會團體”只能作為有限合伙人,該合伙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2)有限合伙企業應當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在本題中,該有限合伙企業只有兩個合伙人,“某私立學?!敝荒茏鳛槠胀ê匣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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