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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股東實際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所認繳的出資額的,設立時的其他股東與該股東在出資不足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本例中,甲、乙為公司設立時的股東, 故甲、乙、丙對10萬元出資不足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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