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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項A: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2)選項B: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3)選項D: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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