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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其的主要特點是: (1)普遍性,城鎮在職職工,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2)強制性(政策性),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有權力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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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積金
盈余公積金是指公司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又可分為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兩種。 《公司法》規定,法定盈余公積金按公司稅后利(減彌補虧損)的10%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決議提取和使用。 盈余公積金主要用來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和轉增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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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是指直接由資本原因形成的公積金,如超過票面價額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額、公司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 公積金的用途為轉增股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經股東會決議,公積金可以轉為股本,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發給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用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時,以轉增后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于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