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賬務處理
目前各種超市除了取得銷售商品收入外,還會以返利、返點、促銷費、進店費、管理費等名義向生產企業收取一定的費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36號)文件精神規定,應區別情況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點、促銷費、進店費、管理費等類似收入的處理:
1、對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商場超市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期應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例如某超市為A企業銷售電器,合同約定按銷售收入2%比例返利給超市50000元;則某超市的賬務處理如下:應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金=50000/(1+13%)×13%=7264.96元。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44247.7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5752.21,
2、對向供貨企業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超市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取得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借:銀行存款 ,
貸: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二、供貨企業支付返利、返點、促銷費、進店費、管理費等支出的處理:
1、對支付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種返利性支出,由于收到返利收入的商業企業不能向供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供貨企業應作為銷售折讓進行稅務處理。這里分二種情況:
一是在銷貨時與銷售價款開在同一張發票,會計上直接按折讓后金額入賬;例A企業收取某超市的銷貨款價稅共計200000元,發票上注明實際銷售為220000萬元,銷售折讓20000萬元,則賬務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76991.1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23008.85,
二是在開具發票后發生的返還費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確返利額,銷貨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貨方據此開出紅字發票沖銷收入,同時沖減增值稅銷項稅額,會計上按紅字發票上注明的數額沖銷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科目。例如A企業向某商場支付返利20000元,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7699.1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2300.88,
2、對支付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場超市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取得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供貨方根據商場超市開具的服務業發票,用為銷售費用列支。例如B企業向某商場支付上架費5000元會計處理為:
借:銷售費用 5000,
貸:銀行存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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