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徐阿富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5-22 09:13
你好,今年應該沒有歸集表填了吧?申報系統里還有這個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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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年應該沒有歸集表填了吧?申報系統里還有這個表的?
2018-05-22 09:13:50

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申報時應按照《“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并按照《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填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研發費用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本年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情況及結轉情況。研究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結合116號文附件《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的項目結構,委托外單位研發的支出加計扣除的關鍵點:1、研發費用由委托方進行加計扣除;2、加計扣除的基數是受托方接受委托而進行研發的支出;3、委托方必須取得受托方就委托項目所發生的“研發支出”明細。
亦即是說,116號文采取“穿透”委托研發合同的做法,不考慮委托金額,委托方對受托方的“研發支出”進行歸集并加計扣除。要是能取得受托方對委托項目研發的費用支出明細,計算加計扣除倒也不是什么難事,難就難在“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且不說一個“國稅發”能不能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明細情況,退一步講(除非受控的關系)有幾個受托方愿意公開自己的成本結構呢,更何況還需要按照歸集。再退一步講,受托方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出發承諾提供支出明細情況,如何保證支出明細情況的可靠性呢?既然這樣,116號文要求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明細情況明顯是對委托方加計扣除設置了實質性障礙。胡說財稅在這幾年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這樣的案例,除了委托方和受托方屬于受控關系外,其他無一例外因無法取得受托方相關研發項目的支出明細情況而打消委外研發支出的加計扣除。
119號文中第二條“特別事項的處理”第一款要求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且只有在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情況下,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由于關聯關系的存在,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的獲取順理成章,也避免委托方和受托方利用關聯交易進行所謂的“稅收籌劃”。
2019-04-16 19:43:36

入研發費用按照100入,待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整加計扣除額
2019-04-15 09:18:30

就是人工和直接投入材料的金額
2020-05-20 16:16:53

你好,是的,就是研發費用。如果你們有的話,可以加計扣除。
2018-05-16 08: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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潔 追問
2018-05-22 09:26
徐阿富老師 解答
2018-05-22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