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該如何納稅
LL
于2018-05-09 23:03 發布 ??1290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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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5-09 23:15
您好,沒有專門的法規競業限制補償個稅作出規定,可以作為“其他補助費用”參考適用財稅〔2001〕157號的計稅方式,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或者按以下方法處理。
財稅「2007」102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內資企業資產并向股東個人支付保密費用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2007]42號)收悉。請示中要求明確對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內資企業經營生產過程中向內資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應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對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批復如下: 不競爭款項是指資產購買方企業與資產出售方在企業自然人股東之間在資產購買交易中,通過簽訂保密和不競爭協議等方式,約定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內,承諾不從事有市場競爭的相關業務,并負有相關技術資料的保密義務,資產購買方企業則在約定期限內,按一定方式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所支付的款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一項有關規定,鑒于資產購買方企業向個人支付的不競爭款項,屬于個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為此,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取得的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十項“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資產購買方企業在向資產出售方企業自然人股東支付不競爭款項時代扣代繳。上述文件規定的是財產轉讓同時就競業限制而收取價款的問題,稅務處理是不并入財產轉讓所得而單獨按偶然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離職而取得的競業限制所得,完全可按照上述文件的邏輯,類比適用“偶然所得”繳納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