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應在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屬申報期結束后15日內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結束后5日內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該規定的時限是( )。 A.5日 B.10日 C.15日 D.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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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7-11 07:21 發布 ??396次瀏覽
- 送心意
朱飛飛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相關問題討論

同學,你好,這個題應該選擇A選項
2024-03-12 11:09:44

您好同學,這個答案選A
2024-07-11 07:22:38

您好,根據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
2021-12-19 21:39:36

你好,是不含稅的
2016-10-19 15:24:38

混合銷售行為的條件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發布廣告,雖然涉及貨物LED電子顯示屏,但LED電子顯示屏只是為客戶提供廣告服務的一個載體,其本身不涉及銷售貨物。
2、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對象和提供應稅勞務的對象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對象,也是兼營行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系,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系,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同時提供電視廣告服務,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3、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并為客戶發布廣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上列12項“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只有第2項和7項同時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
2015-11-02 1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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