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請問A公司的法人是李紅,B公司的法人是江信,李紅是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東,李紅到A公司認繳制注冊資本登記99萬,注冊資本是100萬;李紅到B公司認繳注冊資 本40萬,共100萬,這樣誰關聯誰
Bonnie
于2018-05-03 14:46 發布 ??640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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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8-05-03 14:50
應該是相互都是關聯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關系。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主要是指企業與另一公司、企業和其它。
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另一企業)有下列之一關系的,即構成關聯企業:
1.相互間直接或間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控制股份達到25%或以上的;
3.企業與另一企業之間借貸資金占企業自有資金50%或以上,或企業借貸
資金總額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業擔保的;
4.企業的董或或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務董事是由另一企業所委派的;
5.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企業提供的特許權利(包括工業產權、專業技術等)才能正常進行的;
6.企業生產經營購進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供應并控制的;
7.企業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銷售(包括價格及交易條件等)是由另一企業所控制的;
8.對企業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際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它關系,包括家族、親屬關系等。
會計上對關聯方的認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財會[2006]3號
第二章 關聯方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所以兩者基本一致,但是會計上更注重實質終于形式原則,只要一個企業有可能對另一企業施加重大影響,它們就構成關聯方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