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老師好,我想問一下,我們公司將設備運往境外的非獨立核算的加工廠進行加工產品,按上面的政策規定是需要視同銷售的,但是我現在想問一下,這個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是按我們原來的購買價格嗎?
娟子
于2024-05-16 10:32 發布 ??26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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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霞老師
職稱: 初級會計師
2024-05-16 10:34
你好你好!對于你提到的將設備運往境外的非獨立核算的加工廠進行加工產品的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這確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然而,關于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并不是簡單地按照你公司原來的購買價格來計算。具體來說,如果這些設備是你們公司自制的,那么應按照公司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如果這些設備是外購的,那么可以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產品視同銷售應以銷售價(含稅價)計算增值稅,而不是按照購買價不含稅成本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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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好!對于你提到的將設備運往境外的非獨立核算的加工廠進行加工產品的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這確實需要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然而,關于視同銷售的計稅依據,并不是簡單地按照你公司原來的購買價格來計算。具體來說,如果這些設備是你們公司自制的,那么應按照公司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如果這些設備是外購的,那么可以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產品視同銷售應以銷售價(含稅價)計算增值稅,而不是按照購買價不含稅成本計算。
2024-05-16 10:34:02

你好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以最低計稅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即以納稅申報的計稅價格與最低計稅價格中較高者作為計稅依據。
應納稅額=納稅申報的計稅價格與最低計稅價格中較高者×10%
2021-07-06 21:28:58

財稅[2015]65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財稅[201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2024-03-29 14:08:35

你好,你現在具體問題是
2022-10-09 23:10:14

您好,沒有搜索到這個政策
2020-11-13 09: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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娟子 追問
2024-05-16 10:38
小小霞老師 解答
2024-05-16 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