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減稅降費進程中,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了解這些政策的正常途徑有( )。 A.稅務機關提供的無償的通知或培訓 B.稅務機關提供的有償的咨詢 C.涉稅服務專業機構提供的有償的輔導 D.撥打稅務機關的咨詢熱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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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03-10 16:22 發布 ??477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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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飛飛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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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應當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所以B不對,應該選ACD
2024-07-10 23:23:34

您好,企業了解這些政策的正常途徑有ACD
2024-07-10 23:11:20

同學,你好,這個題應該選擇ACD選項
2024-03-10 16:23:40

你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的指導意見》,助推易地扶貧搬遷工作,現將易地扶貧搬遷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二、關于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
(二)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三)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
(五)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
三、其他相關事項
(一)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項目實施主體、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相關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縣級易地扶貧搬遷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提供給同級稅務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規定,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2、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3、 根據該公告的規定,2012年9月30日前已簽訂搬遷協議,但在2012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執行。
4、即如果搬遷所得(搬遷收入-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第八條所述搬遷支出)-重置資產>0時,在搬遷完成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再計提折舊和攤銷費用;如果搬遷所得>0,但搬遷所得-重置資產≤0,只能遞減至0;如果搬遷所得≤0時,在搬遷完成年度以實際金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重置資產不得在當期扣除,可按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
?(一)政府主導的政策性拆遷補償免征增值稅: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免征增值稅。
(二)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
二、企業所得稅
(一)確認企業所得稅搬遷收入:
1.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2.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搬遷所得=搬遷收入-搬遷支出)
3.企業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為負數的,應為搬遷損失。搬遷損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選擇其一進行稅務處理:
(1)在搬遷完成年度,一次性作為損失進行扣除。
(2)自搬遷完成年度起分3個年度,均勻在稅前扣除。
(二)確認企業所得稅搬遷成本:
1.搬遷的資產直接使用時:就其凈值繼續計提折舊或攤銷。
2.搬遷的資產需要大修理時:該項資產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該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或攤銷。
(資產的計稅成本=資產的凈值%2B大修理過程所發生的支出)
3.土地置換:在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稅法規定年限攤銷。
(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被征用土地的凈值%2B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4.新購置資產: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
三、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獲得拆遷貨幣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2023-07-26 10:12:48

老年公寓有限公司可能涉及的稅種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增值稅:
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的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提供社區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對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其他老年服務機構,其取得的養老服務收入所得可以減按 50%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減按 25% 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 20% 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該政策延續執行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提供社區養老服務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 90% 計入收入總額。
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自有或其通過承租、無償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養老服務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契稅:為社區提供養老服務的機構,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服務的,免征契稅。
印花稅: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享受印花稅免稅優惠的社會福利機構,具體范圍為依法登記的養老服務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2024-11-05 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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