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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補繳2017年企業所得稅款,實際繳納,但2017年年末已經計提,小規模企業享受減免企業所的稅優惠,我要怎么處理賬目呢?計提的金額536.92 減免所得稅額322.15 實際繳納214.77
老師,減半征收的附加稅我沒有計提,也就沒有計入營業外收入。因為減免部分計提到稅金及附加,又計入到營業外收入,對利潤沒有影響,所以我就只按照實際要交的計提的,應該沒有問題吧?
2018年附加稅因為用應納增值稅計提所以多計提了,就多交了稅款,第四季度可以抵減附加稅,那沒有抵減完的可以跨年抵減嗎?多計提的部分賬務處理需要做相反分錄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