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籌劃,找第三方給高管解決個稅,具體是怎么操作的,怎么個省法啊?
孫麗霞
于2017-12-14 22:18 發布 ??1123次瀏覽
- 送心意
老王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7-12-14 22:35
您好,方法如下:
通過非上市公司股權回購
高管個人所得有金額高、可以籌劃的方法少的特點,如果僅在工資薪金上打圈圈是很難既降低稅負,又能合法合規操作的。這就需要突破原思維進行籌劃。
先看如下文件:《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 101號)第1.1條: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再回到本案例,如果年初A公司與張某約定,張某2016年度的工資薪金所得為100萬元(平時發放60萬元(5*12),年末發放40萬元),并于年初授予其100萬元股權期權(預計年末市價為200萬元),張某在獲得股權期權后于第二年初行權并轉讓給第三方或由A公司回購,回購價為200萬元,則張某全年應交個人所得稅如下:
工資薪金所得個稅=[(5-0.35)*30%-0.2755]*12+(40*25%-0.1005)=23.34萬元
股權轉讓所得個稅=(200-100)*20%=20萬元
以上兩項合計張某全年應納稅額=23.34+20=43.34萬元,稅負率=43.34/200=21.67%,較上例稅負率下降13.63(35.3%-21.67%)個百分點。
對于動輒35%以上的稅負來說,本方法將高管個稅稅負率降至20%左右,即財稅【2016】 101號文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的20%,無疑是一個大進步了。
本方法適用于非上市公司且股權交易有一定的活躍度的企業,市價方便尋找,包括新三板掛牌企業,針對那些股權交易不活躍度的企業,如果其大股東承諾回購授予高管的股權,那么也可適用本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