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增值稅有哪些項目
傳統的冬日
于2023-02-20 20:55 發布 ??181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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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檸
職稱: 會計實務
2023-02-20 21:05
1. 免征增值稅的項目主要包括國家批準免征稅的商品、服務和勞務,以及明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2.免征稅的商品包括:國家規定的特定用途和用量的農副產品;有關衛生、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護的商品;有關教育、文化、科學研究、體育和社會公益等公共事業活動的商品;以及國家以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支持發展的商品。
3. 免征稅的服務主要包括:有關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服務;有關人民幣的金融服務;有關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環境保護等的服務;以及有關國家經濟政策對宏觀經濟管理的服務。
4.免征稅的勞務主要包括:有關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的勞務;有關國家重點科技項目和工程實施的勞務;以及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排除社會災害,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公共益謀的勞務。
5. 其他免征稅項目還包括:有關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投資等;有關技術進步獎勵和科技成果獎勵的投資;以及有關節能減排、復元綠化、生態環境保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等的投資。
拓展知識:所有免征稅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開展免稅政策實施的意見》等有關規定。
相關問題討論

1. 免征增值稅的項目主要包括國家批準免征稅的商品、服務和勞務,以及明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2.免征稅的商品包括:國家規定的特定用途和用量的農副產品;有關衛生、公共安全或環境保護的商品;有關教育、文化、科學研究、體育和社會公益等公共事業活動的商品;以及國家以補貼、稅收優惠等措施支持發展的商品。
3. 免征稅的服務主要包括:有關住房公積金的金融服務;有關人民幣的金融服務;有關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環境保護等的服務;以及有關國家經濟政策對宏觀經濟管理的服務。
4.免征稅的勞務主要包括:有關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的勞務;有關國家重點科技項目和工程實施的勞務;以及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排除社會災害,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公共益謀的勞務。
5. 其他免征稅項目還包括:有關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的投資等;有關技術進步獎勵和科技成果獎勵的投資;以及有關節能減排、復元綠化、生態環境保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等的投資。
拓展知識:所有免征稅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國務院關于開展免稅政策實施的意見》等有關規定。
2023-02-20 21:05:15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道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內品容;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023-04-17 10:44:15

營改增后基本都是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比如農產品那些,這個如果要掌握,建議多關注稅收政策。
2017-03-30 16:33:11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避孕藥品和用具;
古舊圖書;
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020-07-16 09:58:41

您好:
一、免稅項目有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自產的屬于稅法規定范圍的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的國內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特殊規定不予免稅的少數商品除外);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8)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二、非應稅項目有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2016-10-04 12: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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