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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12-11 22:08 發布 ??1173次瀏覽
Anan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2022-12-11 22:32
同學,你好!這個公式依據這個政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3目規定,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具體是政策規定,記住公式,可應對考試~希望可以幫助到您O(∩_∩)O~每天努力,就會看到不一樣的自己,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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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n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稅務師,中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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