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田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7-07-01 21:37
物流公司的帳務相對而言還是比較簡單的,主要是成本核算,其成本主要有: 1、油 2、維修 3、車輛應交的各種稅費、保險等。 4、人員工資等 5、運輸途中的費用 要:針對物流企業流程,將有關會計分錄整理如下: 一、實收資本的核算 借: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貸:實收資本----各股東 二、主營業務收入的核算,設置一下明細科目:運輸收入/裝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業務收 ... 針對物流企業流程,將有關會計分錄整理如下: 一、實收資本的核算 借: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貸:實收資本----各股東 二、主營業務收入的核算,設置一下明細科目:運輸收入/裝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業務收入。 借:現金(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運輸收入(根據需要可設置三級科目,貨運收入/其他收入另外,總站對分站之間可以設置其他應收款---進款往來科目,以反映總站與分站各項營業收入的解交和結算情況。 收到分站交來運輸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進款往來(**) 根據分站編制的營業收入日報定期匯總確認營業收入 借:其他應收款----進款往來(**) 貸:主營業務收入---運輸收入 預收賬款---** 完成運輸任務,結算多退少補 借:預收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運輸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的核算,核算客運服務/包裝物出租/固定資產出租/技術轉讓/車輛修理/材料銷售等其他收入并按其設置二級科目。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月末將本賬戶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結轉后本帳戶無余額。 物流企業的幾項具體業務的稅務分析對于物流企業來說,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還存在其他相關業務的運作,對于這些業務的運作,當然也就涉及到稅收問題,在這里我們僅將其中的幾項納稅人需要特別注意的涉稅事項拿出來進行討論。 一、掛*經營的稅務管理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益活躍,人們的經營方式和經營手段也越來越多。如采用供車形式經營,部分小汽車出租公司、汽車運輸公司等單位(以下簡稱公司)將本單位的運輸車輛作價后給本單位的司機或社會人員(以下統稱司機),分期向司機收取車輛的價款和管理費,收清車輛價款后雖然車輛的所有權轉歸司機所有,但車輛牌照、營運證、線路牌等仍屬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統一承擔繳納各項稅、費的義務和其他法律責任。對于這類業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運輸企業的供車行為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78號)明確,公司將運輸車輛作價后給司機這種行為的本身不在于賣車,而是公司內部經營責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與司機的關系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因此公司的供車行為,并不屬于銷售貨物的行為,而屬于出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的供車行為按租賃業務征稅。 如果個人向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租賃公司)購買或租賃集裝箱運輸卡車(以下稱集卡車),掛*在租賃公司名下,利用擁有(包括購買、或租賃,下同)的集卡車以租賃公司名義從事集裝箱運輸業務,租賃公司及其在外縣、市的分支機構為擁有集卡車者開具運輸收入發票,并按開具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應當如何征收營業稅? 對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292號)明確,要根據當事人所從事的經營業務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擁有集卡車者屬于租賃公司的內部職工,其從事集裝箱運輸業務的營業稅以租賃公司為納稅人,擁有集卡車者不是集裝箱運輸業務的營業稅納稅人。如果租賃公司在外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辦事處),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則集裝箱運輸業務的營業稅由分支機構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如果不符合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則由租賃公司在租賃公司機構所在地繳納。至于租賃公司向擁有集卡車者收取的管理費,屬于內部收入,不征收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