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租賃倉庫用辦理什么稅局手續?
jossonli
于2017-06-23 21:37 發布 ??2530次瀏覽
- 送心意
999
職稱: 注冊會計師
2017-06-23 21:46
您好!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可對照上述條文結合 公司的實際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主管國稅機關會根據 公司的實際經營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