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12月份開給購貨方增值稅發票,但對方說開票信息變更,退給重新開具,后公司重新給購貨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但開錯發票本月忘記作廢,隔月發票作廢需要怎樣處理,銷售方與購貨方需要提供什么手續?.
jossonli
于2017-06-21 18:23 發布 ??1057次瀏覽
- 送心意
劉文堅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稅務師,廈大碩士畢業
2017-06-21 18:28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7]18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根據《補充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 )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