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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21 07:59 發布 ??2629次瀏覽
良老師1
職稱: 計算機高級
2017-06-21 08:03
我是一白灑生產企業,白酒的銷售價格由于受周邊環境影響,在一個月內有可能不同,如企業發生了視同銷售行為,銷售價格是按簡單的平均,還是按加權平均,增值稅和消費稅適用的銷售價格一樣嗎?.
良老師1 解答
2017-06-21 08:12
您好: 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 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第十五條規定,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是指依照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于移送使用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 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二)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稅務機關規定為準。 歡迎您再次提問! 本解答由社區小編載選自遼寧國稅遼寧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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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價格如何確定?
答: 我是一白灑生產企業,白酒的銷售價格由于受周邊環境影響,在一個月內有可能不同,如企業發生了視同銷售行為,銷售價格是按簡單的平均,還是按加權平均,增值稅和消費稅適用的銷售價格一樣嗎?.
一種鉛筆盒售價為二十元如果這種鉛筆盒提價20%銷售價格應該是
答: 一種鉛筆盒售價為二十元如果這種鉛筆盒提價20%銷售價格應該是
報考2022年中級會計職稱對學歷有什么要求?
答: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老師,開票的銷售價格有要求嗎?
答: 你好,沒有要求,專票是不含稅,普票含稅
第二小問,為什么不用32萬元賒銷的價格,用45萬的同類銷售價格
討論
老師 這一題沒有說無同類銷售價格,為什么要組價?
銷售價格為什么是250元?
為什么增值額是最終銷售價格呢
這個贈送的100箱不是應該按照最高銷售價格算嗎,為什么也用平均價格算了?
良老師1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計算機高級
★ 4.04 解題: 1151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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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師1 解答
2017-06-21 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