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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18 20:16 發布 ??1203次瀏覽
齊惠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17-06-18 20:20
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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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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