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雁鳴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17-06-10 13:21
您好,納稅人如滿足《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條件的,應獨自納稅申報。即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戶;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的企業或者組織。 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的規定:三、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一)總分機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二)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范圍的通知[全文廢止]
國稅函〔2006〕48號 2006-01-17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
國稅函[2009]221號 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
稅屋提示——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全文廢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強化匯總、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現就規范匯總納稅范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按照現行規定,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匯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凡越權自行審批匯總納稅或擴大匯總納稅范圍的,必須予以糾正。
二、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匯總納稅:
(一)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二)國務院批準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匯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四)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五)匯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后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三、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一)總分機構均在一省范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二)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