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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8 15:18 發布 ??5720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8 15:23
您好!2012年4月下旬,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第二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2012年5月上旬,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又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全文作了解讀,其中對上述規定的解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企業雇傭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也屬于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范疇,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明確,企業支付給上述人員的相關費用,可以區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后,準予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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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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