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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6 12:38 发布 2353次浏览
李老師2
职称: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6 12:42
“營改增”之前,納稅人銷售自建房屋應當繳納兩個環節的營業稅:一是銷售環節的“銷售不動產”營業稅;二是建筑安裝環節的“建筑業”營業稅。營業稅是在每個環節征收,并且不得扣除上一環節已繳納的營業稅。實行營改增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解決重復納稅問題,實行“營改增”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實行的是銷項稅減進項稅為應納稅額,其實質相當于對增值部分繳納增值稅。對于同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來說,不論是建筑環節實現的增值,還是銷售環節實現的增值,均在同一納稅人身上體現。《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加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所以,“營改增”后,對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建房屋采取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當根據其最終的銷售額與稅率扣除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后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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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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