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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6 08:48 發布 ??683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6 08:5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依索取開具,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時,購買方只要提供了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號碼)、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等信息,納稅人就應該為購買方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開具發/票,或者向購買方額外索要上述四種信息之外的各種證件、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損害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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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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