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4 21:26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第九條規定: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4.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者減稅。(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汛專用等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1〕39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下列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1.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2.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4〕66號)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對指標為:柴油發動機,功率不大于7.4kw,載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車速不大于40km/h,三個車輪的農用三輪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16〕84號)第一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親健康快車”項目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6〕176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由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募集社會捐贈資金統一購置的,用于“母親健康快車”公益項目使用的流動醫療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