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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3 18:04 發布 ??1485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3 18:08
根據《科技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第十七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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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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