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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6-03 14:11 發布 ??1161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6-03 14:1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34號公告)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按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隨同工資薪金一并發放的交通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據實在稅前扣除,這種發放方式不需要發票。對憑票報銷的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等,應當并入職工福利費用,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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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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