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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sonli
于2017-05-29 14:29 發布 ??1239次瀏覽
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5-29 14:42
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計算方法為: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上述公式中的適用稅率或征收率,根據納稅人適用的計稅方法不同分別選擇,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按11%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按5%的征收率計算;計稅方法依據房地產老項目和新項目分別確定,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老項目,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上述日期后開工的新項目,只能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以本題為例:甲公司銷售房地產老項目取得預收款后,如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在8月應預繳稅款=3885÷(1+5%)×3%=111(萬元);如未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在8月應預繳稅款=3885÷(1+11%)×3%=105(萬元)。后期新項目取得預收款,均按一般計稅方法,采用11%的適用稅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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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 官方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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