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受讓股份所涉及房產是否需繳契稅?
jossonli
于2017-05-29 12:19 發布 ??843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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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5-29 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規定: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第九條規定: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政策依據: 1.國務院令第22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2. 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