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進口設備進行增資如何繳稅?是否繳納增值稅關稅等?
jossonli
于2017-05-25 09:22 發布 ??2344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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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2017-05-25 09:26
第五條,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且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第七條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該貨物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付、應付的,并且按照本章第三節的規定調整后的價款總額,包括直接支付的價款和間接支付的價款。《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進出口關稅條例》(國務院令第392號)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條例規定征收進出口關稅。第三條 國務院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以下簡稱《進境物品進口稅稅率表》),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作為本條例的組成部分。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企業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屬于進口貨物,應繳納增值稅,并按規定繳納進口關稅。該出資設備的完稅價格應按照《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海關總署令2013年第213號)第五條規定執行。另外,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運抵中國口岸時,外資企業應當報請中國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該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與外國投資者報送審批機關的作價出資清單列出的機器設備的品種、質量和數量不符的,審批機關有權要求外國投資者限期改正。”外資企業作價出資的機器設備應當報請中國商檢機構進行檢驗。商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的金額與海關確定的完稅價格不一致。